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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船舶檢查時效業已屆滿或即將屆滿,而船舶因所在港無適當塢臺等修船設備,必需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檢修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敘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構構申請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施行檢查,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船舶仍具有適航性之情況下始准航行;必要時並得限制其客貨之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