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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應具備端點,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與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終端設備相互通信。
二、不得接取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三、他人不得接取設置者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
四、不得透過雲端服務連接公眾電信網路。
前項所稱端點,指為確保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獨立性與封閉性,管控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流量與路由之軟硬體裝置。
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但書情形者,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