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