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信事業應就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每年進行演練,並保存演練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