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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起造人或所有人應設置下列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
一、電信引進管。
二、電信室:須設置電信室者,應備有電表設置位置及電源引接線、總配線架(板)、用戶側端子板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備有總配線箱、用戶側端子板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
三、自用戶側端子板後之電信管箱設備、電信配線線纜、宅內配線箱及電話插座等設備。
四、須引進光纜之建築物者,應增設以下設備:
(一)光終端配線架。
(二)用戶側光纜配線箱(盒)。
(三)用戶側光纜配線箱(盒)至宅內配線箱、支配線箱或單獨所有權建築物主配線箱之光纜。
(四)宅內配線、出線匣及資訊插座等設備。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前項建築物內提供電信服務時,應設置下列電信設備:
一、銜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引接電信電纜或光纜。
二、經營者端子板或光纜配線箱(盒)。
三、必要之電信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