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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對電信管制器材出納及庫存之品名、程式、數量
應有詳細記錄,並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 (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十日
前,填報電信管制器材出納表送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