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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信地下線路與路面之最低垂直距離,規定如左:
一、快慢車道一‧二公尺。
二、巷道○‧七公尺。
三、人行道○‧五公尺。
四、穿越鐵道二‧五公尺。
五、因特殊情形無法依照規定深度埋設時,應與道路主管機關洽商要求變
更埋設深度,並設計改用鋼管或加強保護等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