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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自自償性國道公路開始營運之日起,依核定之費率收取通
行費,作為本基金之收入。
前項通行費係指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向通行汽車徵收之公路工程受益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