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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行車人員經派任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體格檢查:
一、駕駛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但年逾六十歲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行控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前二款以外之行車人員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除前項定期檢查外,鐵路機構認為於行車人員健康情形異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應實施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