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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國家所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其管理及運用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移轉、授權、讓與、終止維護、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但以讓與、信託、訴訟、交互授權、無償授權、衍生新創事業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等方式,應報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