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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船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舶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船舶國際公約之認可及施行之擬議審核。
二、船舶之建(購)造、改造、修理、抵押、出售及拆解等事項之核議。
三、船舶(含小船)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勘劃事項之業務督導。
四、船舶登記及小船註冊業務之督導。
五、船舶安全管理與查核、保全事項及保全等級之發布。
六、驗船機構之監督與管理及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七、船舶技術人員訓練、船舶技術規範、檢查技術標準之研訂及核議。
八、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申請進入非國際港灣口岸之特許。
九、水運動員準備相關事項之擬訂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船舶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