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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中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監察人之遴聘、改聘及補聘,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