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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運務處調度總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組長四人 (由主任調度員或技
術人員兼任) 、各調度所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七堵調車場置場長
一人,各運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
除前項人員外,調度總所並置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主任調度員、
副主任調度員、幫工程司、調度員、工務員、副調度員、課員、事務員、
電報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司事、電報佐理、汽車司機、運
務工等各若干人;七堵調車場並置總務主任、輸送主任、運轉主任、副站
長、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 (兼任) 、站務員、電報員、站務
佐理、電報佐理、運務工等各若干人。
各運務段並置勞工安全衛生主任 (專任或兼任) 、勞運稽查、主任事務員
、車班主任、車班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 (
兼任) 、站長、站務主任、替班站長、副站長、列車長、事務員、車長、
站務員、電報員、站務佐理、電報佐理、運務工、汽車司機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