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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業者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至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之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業者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認有執行業務之必要者,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