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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盛裝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質、設計及製造,能防止腐蝕及劣化,並可確保設計年限內結構之完整。
二、考量操作及搬運之便利。
三、機械強度足以承受吊卸、搬運、貯存或最終處置等作業之負載。
四、容器封蓋及緊固設備,具操作之便利性,在吊卸及搬運過程中不致動搖或脫落。
五、容器外表應平整、易於除污並避免頂部積水。
前項容器應考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各階段作業之技術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