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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四條所設之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為設施經營者內直屬負責人指揮監督之單位或任務編組。
第五條所置之輻射防護人員執行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應受負責人直接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