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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主應依附表三之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方法,確認輻射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規定。
供管制輻射工作人員體內曝露參考用之推定空氣濃度,依附表四之一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三個人劑量符合劑量限度之判斷及評估方法.PDF
附表三個人劑量符合劑量限度之判斷及評估方法.DOC
附表四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PDF
附表四放射性核種管制限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