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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小企業完成獎助備案後之增僱員額,每人每月獎助為新臺幣一萬元;其
獎助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之增僱人員,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三十歲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增僱人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前設立之中小企業,以本辦法施行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投
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本辦法施行後設立之中小企業,以首次申請獎助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
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人數得自前項計算基準人數中扣除之:
一、辭退外籍勞工。
二、員工退休。
三、符合勞動基準法離退之員工。
四、其他經專案審議小組審議認定為正當理由。
增僱人員每人每月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未滿三
十日者,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獎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