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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合理化與生產技術現代化,輔導機關應辦理左列
事項:
一、提供有關經營管理技術與市場資料。
二、促進技術轉換、協助引進生產技術並鼓勵研究發展新產品,必要時得
予以獎助。
三、協助生產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產品品質。
四、促進合作拓展外銷。
五、聘請國內外專家對行業共同問題提供指導。
六、舉辦講習、研討及觀摩等訓練。
七、協助專業人員進修或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