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探勘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附件四)。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開發計畫,附件五),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四、獎勵項目:
(一)地表調查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二)地熱井鑽探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五、獎勵限制:
(一)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二)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六、獎勵額度: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一)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二)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