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
前項竣工報告審查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工試驗報告、完整竣工圖面、簽證人員之公會會員證明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但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竣工報告單格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