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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
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於實施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
二、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於實施前一日將停電區域、時間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