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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通過者,應核發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
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有效期為十年至十五年,自營運許可生效日起算。
該管主管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