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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執行機關所定集水區保育治理各期實施計畫,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一、攔砂壩新建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二、現有攔砂壩,應進行疏濬或其他改善作業。
三、禁止新闢產業道路,並對現有產業道路進行必要之改善。但現有產業
道路,不得升級或拓寬。
四、曾文、南化與烏山頭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整體環境生態復育、土地使用
管制檢討、加強濫墾、濫伐、濫建等違反相關法規行為之取締及舉發
、在地住民照顧及各種有利於整體曾文、南化與烏山頭水庫及其集水
區整治、復育、防災、監測有關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