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跨河建造物機關(構)為增加河川通洪斷面,減輕跨河建造物之沖刷,得
併跨河建造物重(復)建、改建、修建案,申請跨河建造物安全所及必要
範圍之疏濬或河道整理。
前項所稱必要範圍,以跨河建造物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為原則;必要
時,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得申請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