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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五、農田、魚塭受災救助金:由農田、魚塭之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養殖之農漁戶具領。
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由漁船(筏)、舢舨所有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