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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一、取得申請日前五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公告登錄之實務訓練機構開辦之計量講習成績及格證明。
二、具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六個月以上,或取得前款實務訓練機構開辦之實務訓練課程成績及格證明。
前項計量講習及實務訓練項目、時數、及格標準、評分方式及訓練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