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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認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