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一、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四、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
五、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
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