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備者,應不受理。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經審查文件齊備且符合資格,而無前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核准登錄,並登載於商標代理人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