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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訓練及格方式,以測驗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測驗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測驗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訓練測驗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利說明書之撰寫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