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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另定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