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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及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除前項文件外,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