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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