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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適用投資抵減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