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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生技醫藥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技產業園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三、足資證明完成生技醫藥之研究發展、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之證明資料、生技醫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或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之證明資料。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清單、配置圖及購置該機器、設備及技術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該投資計畫所支應之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支出審查明細清單及相關文件。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未能檢具前項第三款相關文件者,第六條第一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於接獲申請案後,得請本部邀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專案會議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