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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
設備:
一、製程省能設備。
二、汽電共生設備。
三、省能公用設備。
四、能源回收設備。
五、省能監控設備。
六、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七、專為節約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
新機器、設備:
一、風力發電設備。
二、地熱能利用設備,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發電、熱利用、空調等設備

三、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包括發電、熱利用及各類衍生燃料設
備。
四、太陽光發電設備。
五、太陽能熱利用設備,包括集蓄熱裝置冷卻空調系統。
六、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七、生質能利用設備,包括生質物發電、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生產設備。
八、海洋能利用設備。
九、小水力發電設備。
十、使用新及淨潔能源之運送工具。
十一、專為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而增置或更新之部分設備且列為固定資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