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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
文件:
一、事業計畫書一份。
二、公司或工廠應另檢送公司執照或工廠設立登記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
三、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調查表 (如附表) 四份。
四、應聘技術人員最近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五、應聘技術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經歷證件如係現職可俟核准後
補送) 。
六、聘僱合約副本二份。
七、指派隨同學習之本國人員名單一份。
前項第六款之聘僱合約副本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事業之名稱及地址。
二、應聘技術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外住所。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數額及是否申請贍家匯款。
五、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臨時聘僱技術人員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文件得
免送,但技術合作事業仍應附送第一項第七款之文件。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技術合作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
園區事業,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得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