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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