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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依前條審查通過者,本部應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其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
二、廠商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及型號。
五、證書編號。
六、證書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