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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一併函知興辦工業人繳交回饋金予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但位於經濟部公
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者,得免
繳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按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事業函發文日之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
編定面積百分之五計算之,其公式如下:
回饋金=Σ(變更編定各筆土地面積x各該土地當期公告現值)x5 %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核定擴展計畫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繳交回饋金
者,該擴展計畫之核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