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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請配合款之案件,由主管機關設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執行單位得於送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先委
請有關專家及單位進行技術及財務審查分析。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開發資金管理委員
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工
業局、資訊工業策進會、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