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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技師受撤銷或廢止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停止業務之處分確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將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其不繳交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並通知技師公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為受聘執行業務之技師,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