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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石油設施業者申請前條費用補助,以未設(購)置該設施之鄉(鎮、市、區)為優先。
同一石油設施座落於同一設置地點,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時,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