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