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者,應填具代檢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組織體系。
二、具有油槽內外部檢查能力之證明文件。
三、第四條第二款辦事處所之房屋所有權狀或二年以上使用權同意書。
四、第五條及第六條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代行檢查工作計畫。
六、代行檢查費用收支預算書。
七、財務報告書。
八、業務概況報告。
前項第八款業務概況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代行檢查業務管理體系及實施基準之有關事項。
二、代行檢查員之選任、解任及其工作配置有關事項。
三、代行檢查費收費方法有關事項。
四、代行檢查文件及帳簿保存有關事項。
五、代行檢查業務執行日及休息日事項。
六、其他實施代行檢查業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