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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育事業組職掌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水源涵養、環境生態維護及涉及水庫集水區相關協調事項。
二、節約用水措施與省水事業之輔導及推動。
三、自來水法、溫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自來水事業與溫泉事業政策、組織、制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推動及督導。
五、自來水承裝業登記管理之相關業務。
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禁止與限制事項之審議及督導。
七、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育回饋補償之推動及督導。
八、自來水水價及離島自來水差價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