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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其職掌如左:
一、報驗案件之受理審查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商品檢驗合格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之核發事項。
三、各項申請書、檢驗結果紀錄及單照證書之裝訂保管事項。
四、檢驗費及委託試驗費之核算及填單催繳事項。
五、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港口檢驗場之管理事項。
七、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報驗發證收費等有關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建議事項。
九、法人團體委託代施試驗事項。
十、檢驗費及委託試驗費有關費率資料之調配蒐集整理及建議事項。
十一、檢驗樣品管理事項。
十二、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公文等撰擬收發登記及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