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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設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書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暨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金錢出納、財產管理、物品採購事項。
三、關於廳舍修繕、實物配給、工友管理、環境整理、庭院置維護事項。
四、關於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舉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劃績效檢討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本局各單位呈判 (核) 文稿及所屬分局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
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局業務會報之紀錄及其決定案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各類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九、關於現代管理與革新工作之推動與管制事項。
十、關於目標管理等列管案件之審核追蹤,考核與進度標示事項。
十一、關於各單位及所屬分局業務稽查事項。
十二、關於研究發展業務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新聞資料之發布及檢驗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五、關於中外來賓參觀訪問之安排聯繫事項。
十六、關於表報管制事項。
十七、關於交代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關於本室年度預算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九、關於本室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關於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