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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